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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化學品許可證
危險化學品許可證需要哪些材料?
更新時間:2024-05-28 11:06 ???? 發布時間:2022-02-09??
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企業,應當向當地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準備必要的申請資料,接受設區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審查。
(1)生產高毒性化學品。危險化學品,易制毒化學品。危險品和石油產品。經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的經營單位,經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的,應當向自治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申請甲級營業執照和工商營業執照;乙級營業執照也應當向當地、市、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申請。
(2)經營者重建、擴建、遷移經營、儲存場所、擴大許可經營范圍的,應當提前重新申請營業執照。
(3)變更經營單位名稱、經濟性質或登記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應當自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變更,并更換新的營業執照。
2.審批
(1)發證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后3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和現場核實。自治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并頒發營業執照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說明原因。
(2)3年內有效的營業執照。有效期屆滿后繼續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的,應當在營業執照有效期屆滿前三個月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更換證書,合格后更換證書。
(3)發證機關除定期向社會公布經營單位名單外,還應當通知同級公安機關、交通部門、工商部門和環境保護部門。
(4)每年1月5日前,各地、州、市應向自治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報告,并在數據庫中提供新數據(使用計算機軟盤)。
(5)填寫營業執照時,發現損壞或者錯誤的,應當將損壞的營業執照郵寄給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第二監督部門。